加盟的餐饮公司注销了,创业者如何维权?
2023-04-13发布者:封华清律师团队

    2020年4月5日,陶某与味正餐饮管理服务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承诺陶某向味正公司付款自主创业咨询服务费4万余元,味正公司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内,向陶某提供专业的小吃技术、餐饮管理服务、营销策划、店铺选址评估咨询、等业务,约定违约金10万余元。

    

    同一天,彼此又签署《客户投资保障协议》,承诺开张从即日起六个月内若出现经营不佳难题,向公司明确提出协助审核后,公司对客户维护难题没法作出处理服务项目,公司原款退回客户跟进自主创业附加费,并赔偿5万人民币。陶某开实体店三个月后,门店经营不佳破产倒闭。所以将味正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诉至槐荫法院,称多次向味正公司寻求帮助,但公司推迟没法处理问题,且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已注销,要求栽定甲、乙赔偿损失10万余元;退回附加费4万余元,赔偿损害5万余元;公司股东丙、丁对以上债权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甲、乙编造谎言,公司为陶某开实体店带来了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并没有推迟,由于疫情没法上门,且经营不佳缘故复杂多变,是陶某自己不想开个店。   

    丙、丁编造谎言,2020年10月,该两个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甲、乙,公司股权转让前,丙、丁的股本金认缴期限至2040年12月31日;公司股权转让时,丙、丁的股本金并未做到认缴期限,故丙、丁不可负责任。

    

    该案案件争议焦点取决于,味正公司是不是毁约?谁应最后担负违约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关案件争议焦点一,双方必须遵守依规设立的《合作协议》,味正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销户,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导致合同终止,味正公司组成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并且在陶某经营情况不当时,味正公司和职工未能及时给与合理协助,存有推诿扯皮,回信息不到位的现象,违背《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的有关承诺,亦组成毁约。因为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客户投资保障协议》中,均约定好违约责任。法院以陶某的直接损失为载体,兼备合同的效力状况、当事人过失程度和信赖利益等各项要素,明确味正公司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退回陶某股本金4万余元并赔偿5万余元。

    

    有关案件争议焦点二,因为味正公司做为公司法人已申请变更登记,其主体资格及相关诉讼主体资格解决,因未清算的遗留下债务产生纠纷的,要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方。依据甲递交的《清算报告》,味正公司的清算人为甲、乙,现陶某规定甲、乙担负违约责任,法院给予支持。

    

    有关丙、丁的义务难题,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具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务人在和公司买卖交易时,还有机会在核查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等个人信用信息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是不是和公司买卖交易,债务人确定买卖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长的束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中“未完全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责任即进行股权转让”,不可包含出资时限未到期的股东还未完全交纳其出资金额的情况。本案丙、丁进行股权转让时,所认缴制股份的出资时限并未期满,不构成以上条款情况,陶某认为丙、丁在未出资利息范围之内,对味正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担负补充赔偿责任的本质,是认为丙、丁的出资加速到期,对于此事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槐荫法院依规裁定甲、乙向陶某退还附加费4万余元并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甲、乙不服气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依规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尽管加盟公司注销,但归功于合作协议书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承诺确立,陶某拿到赔付,适度挽救了自主创业损害。但在实践中,因为众多中小股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大部分合作协议书是格式条款,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承诺未知,造成创业人维权难。

因而,创业人以加盟代理方式创业时,更应当用心调查剖析,一是搞好销售市场综合研判,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层次现场搞好市场调研,对资金投入收益比开展预测;二一定要做好信息调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司法部门案件查询系统,对加盟公司营业资质、水平、个人信用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三是在签署合同时,要细腻阅读文章条文,针对合同规定不具体、用语含糊内容,立即明确提出修改建议,如果需要签署合同补充协议确立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为合同书后面成功执行保驾护航。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股东理应按时全额交纳公司规章所规定的分别所认缴制的出资额。股东以贷币出资的,应该将贷币出资全额存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机构设立账户;并以贷币资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迁移办理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未完全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责任即进行股权转让,受益人对于此事了解或是应知,公司要求该股东执行出资责任、买受人对于此事承担责任的,老百姓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务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出诉讼,并且要求上述情况买受人对于此事承担责任的,老百姓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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