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可以加盟维权的常见情形
2021-10-26发布者:封华清律师团队

封律师,有哪些可以加盟维权的常见情形?

有两种比较常见的情形:

第一种是刚刚加盟就后悔了,这种情形可以适用法律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解决退费的问题。 所有冷静期的法律条文是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个条款中的“一定期限”就是指“冷静期”。在冷静期内,被特许人也就是加盟商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退回全额或者大部分的加盟费。

第二种是,还没有实际使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比如签了加盟合同店面一直没有开业,没办法找到合适的店铺,或者基于这样、那样的客观原因,店一直都没有开起来,但是加盟合同期限又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这种就属于没有实际使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加盟合同还处于初级履行阶段,加盟者依然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要求品牌方退回加盟费。

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属于法律对于加盟商的特殊保护吗?

是的,加盟商和品牌方相比,加盟商一般是个人投资者,而品牌方属于机构,加盟商更加处于弱势的地位,往往强制的一方就容易欺负弱势的一方,所有为了公平,法律自然要对更加弱势的一方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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