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明星店赚大钱?法律风险防控及维权指南来了!
2023-04-14发布者:封华清律师团队

     这几年明星开店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很多明星都有自己的店铺,大部分是餐厅。借助明星效应可以吸引大量客流,店铺口碑的积累也可以作为明星圈粉的手段。然而明星开店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日前,有视频博主暗访瑞安投资的连锁火锅店火凤祥时,发现其出售变质食材、回收生菜、酸盐水汤,令人瞠目结舌。8月14日深夜,瑞安连锁火锅店@火凤祥鲜火锅发布公开道歉信,对此表示歉意。

     食品安全、价格投机、加盟套路...明星店铺频繁“翻车”事件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如何防范风险,防止被“割韭菜”?对此,红网《百姓之声》栏目链接的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晨曦律师做了专业分析。

     一、明星加盟商的类型

    众所周知,明星自带光环,自带话题,自带流量。如果这些光环、话题、流量运用得当,可以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出现了两种利用明星效应的商业模式:线上明星网络平台带货;线下明星加盟店。知名的明星店有陈赫的仙鹤庄铁锅炖、张继科的猴子营救奶茶、胡海泉的宫廷茶、孟忠毅的面、薛之谦的上上签锅、西恩的灶门坎烧烤、关晓彤的natural to stay奶茶、黄晓明的江南烧烤、郑恺的火凤香锅等。

     这类明星加盟店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明星代言型,即明星只代言加盟店,不投资控股,如芒果TV主持人杜海涛代言的“我很芒”奶茶;第二种是明星投资入股型,特点是明星投资入股“加盟店”(商业实体),当然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为自己“咸”。前段列举的新兴明星店,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

    二、明星加盟商和明星的法律责任

    加盟商基本都是因为明星店的明星引流效应和对明星的信任而选择加盟的。的确,很多明星店不负众望,做得不错。例如,陈赫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创建了自己的火锅品牌仙鹤庄,全国门店数量超过600家,创下了火锅类别加盟品牌的新纪录。但是很多加盟商都踩坑了。比如著名女星马伊俐代言的奶茶品牌Tea兰芝,就涉嫌造假,被骗人数超过1000人,涉案总金额超过7亿。那么,在这种“套路”的明星店案件中,明星加盟店和明星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下面根据明星加盟商的类型简单描述一下。

    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规定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无论其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应当与无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仍设计、制作、表示、发布、推荐、证明该虚假广告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规定,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不同,消费者还需要证明代言人存在主观过错,即代言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举证非常困难,代言人一般可以通过发布“真诚道歉”公告来脱身。为进一步规范明星代言行为,立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深化和修改明星团队预审审慎责任、代言虚假广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规定。比如,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曾使用过的产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或者证明。在虚假广告侵权案件中,如果代言人不能证明其在代言前已经使用过该产品或者接受过该服务,则推定代言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广告是虚假的。

    另外,对“职业打假”有所了解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日常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如果明星代言招聘加盟商的广告,加盟商显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加盟商还是消费者吗?明星代言虚假加盟商广告能否被广告法规制?可惜广告法没有给“消费者”下定义。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加盟商支付“加盟费”,一方面是购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店面装修、名人肖像等的使用权。明星店的,另一方面也购买明星店的指导选址、指导运营等相应服务。所以加盟商既是广告商,也是加盟服务的消费者。加盟商、广告主等主体和广告代言人应受到广告法的规制,加盟商也应受到广告法的保护。在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作为加盟广告受众的加盟商,从立法定位、目的、实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可以合理认定为消费者。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明知或者应知该广告是虚假的,仍然推荐或者证明商品和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也规定,代言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受到行政处罚后,有三年的“不得代言期”。

    3.刑事责任

     (1)虚假广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代言人虽不具备上述身份,但其代言虚假广告也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并与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那么为虚假广告代言的行为就是帮助全罪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与本罪主体构成共犯的,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2)其他费用

     如果广告主通过发布广告实施犯罪活动,如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而相关广告代言人在明知该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代言,客观上属于为广告主实施上述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相关广告代言人涉嫌共同犯罪,可以认定为共犯,因此应当就前述犯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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