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的返还限制很多,也很大。尤其是开店之后,只有打官司才有机会退货。开店前可以亲自协商,也可以寻求正规机构的帮助。加盟费的退还有一个“冷静期”,加盟费的退还权要在一年内使用。
那我们来说说加盟费可以退的那些情况。
方法一:如果总公司资质不够,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为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从事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至少有两家直营店,并已经营一年以上。如果不是加盟商,可以以合同欺诈为由撤销与总部签订的合同。
方法二:按“冷静期”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
这个规定类似于民法典中离婚的“冷静期”,商业合作类似于婚姻。简单来说,虽然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但被特许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可以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而且这个合同是法律强制加入的合同,没有规定时间。但如果没有设置这个时间,时间太短,加盟商可以按照法定冷静期联系合同。一般来说,这个时间一般在30天内比较合理。
方法三:证明特许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保证金返还的条件和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继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指导和监督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
(7)加盟店投资预算;
(8)对中国现有特许经营者的数量、地域分布和经营状况的评估;
(九)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意思表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总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比如品牌根本没有注册,可以认定为欺诈。此时,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三)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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